开具服务
开具指南
在负责医生的门
诊出诊日挂号
负责医生证明内
容输入日
在院务部证明柜
台确认证明
诊断书费用收纳
及交付(盖章)
确认后回家
诊断书(包括意见书)开具指南
根据医学法第17条第1款,除非患者死亡或失去知觉,否则诊断书(包括意见书)仅向患者本人签发。
(以前开具的诊断书副本除外)
注意事项
- 国际诊疗中心不为患者准备英文诊断书。当就诊时请务必亲自向医生要求。
- 如果您在就诊时未要求,在就诊后要求提供医疗诊断书时,由于国际诊疗中心不能要求医生写医疗诊断书,因此您需要再次就诊。诊疗费用需要另行收取,请注意这一点。
诊疗记录阅览及副本开具所需资料
- 诊疗记录阅览及副本开具时,需要患者的身份证(外国人登陆证及护照)。
- 患者本人以外的代理人领取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患者本人 (Patient)
患者家属 (Patient’s Family Member)
指定/法律代表(Designated/ Legal Representative)
身份证(护照或外国人登陆证)
- 身份证(护照或外国人登陆证)
-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护照或外国人登陆证)
- 家庭关系或居民登记证明复印件
- 已签字的同意开具/领取诊疗记录证明复印件
- 身份证(护照或外国人登陆证)
-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护照或外国人登陆证)
- 已签字的同意开具/领取诊疗记录证明复印件
- 已签字的代表患者行事的授权书复印件
所需资料 - 如果您无法获得患者的同意时
- 仅限患者无医疗法所规定的亲属,兄弟姐妹提交无法获得患者同意所属情况的所需文件和证明无亲属的文件时,可以阅览诊疗记录及要求开具副本。
- 如果无法征得患者同意时,有权开具副本的亲属和亲属的法定代表人或任何代理人也可以申请。
 例) 死亡患者副本开具向第三方委托申请时所需的资料:外国人登录证,亲属身份证,亲属与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
患者的亲属(配偶,直系长辈和晚辈或配偶的直系长辈)可以申请
患者死亡时
- 申请人(亲属)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 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外国人登陆证明 / 외국인 등록 증명서)
* 外国人登陆证明上必须显示与患者的关系。
- 死亡事实确认资料(死亡诊断书,注销登本等)
如果患者失去意识,或虽未失去意识但由
于严重疾病或受伤而无法签署自己名字时
- 申请人(亲属)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 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外国人登陆证明 / 외국인 등록 증명서)
* 外国人登陆证明上必须显示与患者的关系。
- 确认患者失去意识或严重疾病或受伤而无法签署自己名字的诊断书
患者下落不明时
- 申请人(亲属)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 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外国人登陆证明 / 외국인 등록 증명서)
* 外国人登陆证明上必须显示与患者的关系。
- 确认下落不明的资料(法院失踪申报裁决书副本等)
患者为无决定能力者时
- 申请人(亲属)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 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外国人登陆证明 / 외국인 등록 증명서)
* 外国人登陆证明上必须显示与患者的关系。
- 确认无决定能力者的资料(法院决定权丧失的宣判裁决书副本,精神健康医学诊断书等)
病历副本开具流程
院务部登记及诊疗
科申请
前往副本开具柜台
(地下1层影像医学科)
身份证确认及所
需资料提交
收款及病历副本领取
病历副本和影像资料开具指南
- 根据医疗法第21条,患者必须亲自(或携带所需资料)前往医院领取病历副本。患者应携带身份证前往国际诊疗中心并填写病历副本申请表。
- 患者本人以外的代理人领取时,需要携带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参考下表
- 同意书和委托书必须是原件,同意书和委托书的签名必须是亲笔手写。
- 不认可盖章和指印。
主要证明资料
主要证明资料
所需文件
开具处
住院/出院确认书
普通诊断书(英文)
门诊诊疗确认书
出生证明
身份证, 出院收据
身份证
身份证
身份证
院务部 收款柜台
- 手写签名应为工整书写,以便您的名字可以被第三者识别。
- 所需文件(外国人登陆证明等)只能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的原件。
病历副本及影像资料拷贝提供的所需资料
- 为领取病历及影像资料,需要患者的身份证(外国人登陆证及护照)。
- 患者本人以外的代理人领取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患者本人 (Patient)
患者家属 (Patient’s Family Member)
指定/法律代表(Designated/ Legal Representative)
身份证(护照或外国人登陆证)
- 身份证(护照或外国人登陆证)
-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护照或外国人登陆证)
- 家庭关系或居民登记证明复印件
- 已签字的同意开具/领取诊疗记录证明复印件
- 身份证(护照或外国人登陆证)
-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护照或外国人登陆证)
- 已签字的同意开具/领取诊疗记录证明复印件
- 已签字的代表患者行事的授权书复印件
所需资料 - 如果您无法获得患者的同意时
- 仅限患者无医疗法所规定的亲属,兄弟姐妹提交无法获得患者同意所属情况的所需文件和证明无亲属的文件时,可以阅览诊疗记录及要求开具副本。
- 如果无法征得患者同意时,有权开具副本的亲属和亲属的法定代表人或任何代理人也可以申请。

 例) 死亡患者副本开具向第三方委托申请时所需的资料:外国人登录证,亲属身份证,亲属与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
患者的亲属(配偶,直系长辈和晚辈或配偶的直系长辈)可以申请
患者死亡时
- 申请人(亲属)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 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外国人登陆证明 / 외국인 등록 증명서)
* 外国人登陆证明上必须显示与患者的关系。
- 死亡事实确认资料(死亡诊断书,注销登本等)
如果患者失去意识,或虽未失去意识但由
于严重疾病或受伤而无法签署自己名字时
- 申请人(亲属)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 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外国人登陆证明 / 외국인 등록 증명서)
* 外国人登陆证明上必须显示与患者的关系。
- 确认患者失去意识或严重疾病或受伤而无法签署自己名字的诊断书
患者下落不明时
- 申请人(亲属)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 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外国人登陆证明 / 외국인 등록 증명서)
* 外国人登陆证明上必须显示与患者的关系。
- 确认下落不明的资料(法院失踪申报裁决书副本等)
患者为无决定能力者时
- 申请人(亲属)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 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外国人登陆证明 / 외국인 등록 증명서)
* 外国人登陆证明上必须显示与患者的关系。
- 确认无决定能力者的资料(法院决定权丧失的宣判裁决书副本,精神健康医学诊断书等)
病历副本包括以下项目。
1) 医生记录表:初诊记录,进行记录,住院和出院摘要,手术记录,急诊记录等。
2) 结果:检查结果(血液,尿液等),放射线结果(CT,X射线,MRI等)
3) 组织检查结果
4) 护理记录
副本开具时间
- 平日 08:30-17:00
- 星期六 08:30-12:00
- 节假日不开具.
影像资料 (CD) 拷贝提供流程
登记并填写申请表
(地下一层影像医学科)
身份证确认及所需资料提交
收款及领取影像资料拷贝
准备所需文件时的注意事项
- 相关所需文件等与诊疗记录副本开具相同
- 同时需要诊疗记录副本与影像资料拷贝的患者,根据诊疗记录副本申请流程申请,开具诊疗记录副本时,若提出需要影像资料拷贝,则将一起为您提供。
- 在诊疗科申请的影像资料:超声心动图,心血管造影术,眼科检查,脑电图
- 在影像医学科申请的影像资料:CT,MRI,X射线,PET-CT,超声,特殊检查,核医学检查,内窥镜,眼底照相等
影像资料拷贝提供时间
- 平日 08:30-17:00
- 星期六 08:30-12:00
- 节假日不开具。
- 影像资料拷贝提供时间:拷贝量大时可能需要较长时间。
院内处方单的开具流程
门诊诊疗挂号
(各层门诊挂号台)
负责医生门诊诊疗
(相应诊疗科室)
诊疗费缴纳
(各层门诊收款柜台)
或自动缴费机缴纳
在院内门诊药局取药
(一层院务科旁)
确认后回家
院内药局显示屏指南
1. 请确认本人的开药号码和韩文姓名。
2. 左侧屏幕表示药品正在调剂中。
3. 调剂结束后,本人的名字会显示到旁边的屏幕上。
1. 如果您在右侧屏幕上看到自己的名字,则说明调剂已完成。
2. 按下柜台上的按铃,然后向药剂师取药。
院外处方单开具流程
门诊诊疗挂号
(各层门诊挂号台)
负责医生门诊诊疗
(相应诊疗科室)
诊疗费缴纳及院外处方单打印
(各层门诊收款柜台)
诊疗费缴纳(各层门诊收款柜台)
或自动缴费机缴纳
(打印患者用和药局用两份)
证明开具指南
1. 院外处方单开具机器的位置
1层:院务部前,小儿青少年科前
2层:院务部前,眼科前,妇产科内
地下1层:院务部前
2. 院外处方单开具时间
门诊 : 08:30 - 17:30
3. 院外处方单有效期
处方单开具后14日
(处方单下方记载有效期)
4. 院外药局取药时所需的
药局提交用处方单
5. 院外处方单开具及处方内容错误时问询处
层门诊药局问询
电话号码 : 02-2030-5906
传真号码 : 02-2030-5907

科室

专科中心